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1QT00800 |
职权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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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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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36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司法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六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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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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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律师管理机构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情况开展检查。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阶段: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司法行政系统或者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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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