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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对执行财政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管理事项的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2JC00100  

职权名称  

对执行财政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管理事项的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24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427号令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计划阶段:根据职责和检查工作计划,以及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检查阶段: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