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3QR00100 |
职权名称 |
工伤认定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公民 |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1月18日颁布,自治区政府令 第182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第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地、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收费标准为 每件300元。第二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地、州)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做出 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向自治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级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再次(最终)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不含医疗检查费用,医疗检查所需费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时间不超过30日。 2.审查阶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决定阶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送达阶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相关送达的规定办理。 5.监管阶段:工伤认定结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资料案卷保存50年。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