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3XK004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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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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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许可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许可和登记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法规】《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 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将“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下放州、市(地)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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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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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上报材料。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和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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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