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3CF00700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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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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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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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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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查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阶段: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查阶段: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证据材料分析讨论,集体决定处理决定。 4.告知阶段:依法制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决定文书。 6.送达阶段:将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处。 7.执行阶段:监督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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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4、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