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2XK001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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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企业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商务局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1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商务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商外资函[2016]25号) 一、凡属《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奖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各地、洲、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审批机关)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权限(以下简称限额)由1亿美元提高至3亿美元以下。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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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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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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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