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652100223CF01200 |
职权名称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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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已,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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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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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物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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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8.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