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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23CF00400 

职权名称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实施依据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物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8.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