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652100231CF08400 |
职权名称 |
对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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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稽查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4 |
责任主体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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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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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确定案件来源,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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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腐败情形;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