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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35CF00100 

职权名称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统计局法制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统计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