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652100235JC00100 |
职权名称 |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统计局法制科、综合核算统计科、社会经济统计科、能源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信息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统计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公布并施行 2006年7月1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公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有关事项;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2.审查阶段:审查提供的材料,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处置阶段: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4.移送阶段: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对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后监管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给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职责,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