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238XK003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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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2001年5月26日) 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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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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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得到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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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