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它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2QT00100 |
职权名称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核 |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4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条未引用完整)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2月29日下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2号)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再经发起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仅接收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上报自治区金融办,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资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收到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上报阶段:将符合条件的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自治区金融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上报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初审上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