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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20161228003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405CF00400 

职权名称 

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201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会展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对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会展主办方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会展主办方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专利工作部门应当派员对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涉嫌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 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行为进行立案。 

2.调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3.定性阶段:认定会展主办方是否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 

4.决定阶段: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阶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