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它行政权力 |
职权编码 |
652100405QT00100 |
职权名称 |
对专利纠纷的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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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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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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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接受请求人提交的调解请求书及附件材料。 2.审查阶段:审查请求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要求。 3.送达阶段; 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送达被请求人。 4.立案阶段:被请求人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的,予以立案,并组织调解;表示不愿意调解的,不予立案,通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5.调解阶段:立案调解的,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6.送达阶段:项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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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