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652100405CF00300 |
职权名称 |
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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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201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假冒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查处;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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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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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涉嫌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进行立案。 2.调查阶段:进行调查,了解提供便利条件的具体行为情况,调取证据。 3.定性阶段: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4.决定阶段: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阶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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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