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503XK00300 |
职权名称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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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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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物流管理处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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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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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无法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阶段: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相关许可文书,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案卷归档、信息公开,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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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