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4CF00600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气象局法规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气象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