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505CF00200 |
职权名称 |
对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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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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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邮政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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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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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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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审查立案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在行政处罚行使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