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吐鲁番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标准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和救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和救助制度细化措施》的通知(吐政办〔2022〕41号)
二、医疗救助人群
1.第一类救助对象: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统称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统称低保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统称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大病患(统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二)医疗救助起付线标准。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线;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起付标准(2025年吐鲁番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747元,2025年8月至今起付标准3274元);对第四类救助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起付标准(2025年8月至今起付标准8186元)
(三)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1.门诊救助。对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含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苯丙酮尿病等需要长期服药、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按70%的给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10000元。
2.住院救助
第一类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0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患病住院,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纳入救助范围,患病住院,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15000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有28种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30000元;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30000元;第四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5000元。
4.倾斜救助政策(二次救助)。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简称二次救助),方法是按照第一冷饮救助途径和渠道再见救助一次,倾斜额度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说明:1.在统筹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降低20%比例给予救助。
2.医疗救助起付线每年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
咨询电话:高昌区0995-8532192
鄯善县 0995-8388616
托克逊县 0995-8162496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