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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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吐政函2023〕165

吐鲁番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吐鲁番市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吐鲁番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吐鲁番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定为:当年101日起至第二年的515日。

二、森林草原火险区域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除外)骆驼刺草场、五道林、沙丘为火险区域。

三、发布禁火令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发布禁火令。

四、禁火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火险区域实施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2.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3.在火险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炭、烧农作物秸秆等;

4.火险区域内一切非法野外用火,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5.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6.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结合防火监督检查,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改变在房前屋后堆放柴草等不良习惯,预防和减少因用火不慎、秋耕烧荒、祭奠等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各区县林草部门应当承担公益林区、天然草场的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承担辖区范围内人工林区、草场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四)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在“禁火令”期间开辟专栏节目,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一律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吐鲁番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灾报警电话0995-8526641

本禁火令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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