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吐政办〔2026〕6号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6年
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已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吐鲁番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源头管控,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221团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水平。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培训和演练,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含221团)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吐鲁番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221团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221团,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网吐鲁番供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指令和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及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区县人民政府、221团职责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组织修订细化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实施,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应制定工作机制,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发布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预报与预警
3.1预测预报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具备7-10天预报能力。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3.2会商研判
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和吐鲁番生态环境监测站相关人员组成),组织对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建立会商研判报告制度,非采暖期每月会商,形成月报;采暖期每周会商,形成周报;重污染天气期间,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会商研判,实行日报告制度,动态开展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趋势预判。指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会商。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全市2个及以上连片区县的平均日AQI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全市范围相应级别的预警。高昌区作为本市大气管控重点区域,当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已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污染程度仍将持续,经分析、研判,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批准后,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当预测到单个区县的平均日AQI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时,可启动单个区县相应级别的预警。
3.3.3预警发布
各区县、221团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启动、调整、解除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涉及的区县、221团按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并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3.3.4信息公开
市委宣传部及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3.5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更高级别污染程度,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更高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等级。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等级的调整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预警解除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各区县、221团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启动本地应急预案。
4.3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区县在落实本预案响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3.1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2)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1.1工业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各区县、221团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差异性指标执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各区县、221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区县、221团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2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3.1.3扬尘源管控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
4.3.2Ⅲ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4)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221团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3.2.3强制性减排措施
涉及的区县和221团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降低装载量/装载频次、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等措施。钢铁行业的焦炉、转炉、电炉、烧结机、球团、石灰窑工段,焦化行业的焦炉,石化行业的炼油系列常减压蒸馏生产负荷、化工行业乙烯装置生产负荷、储罐周转量和周转频次、装载量、装载频次,煤制氮肥行业的新型煤气化工艺、固定床常压间歇煤气化,电解铝行业的电解槽、火法碳渣处理线、脱硫系统大修、铝灰炒灰工段,氧化铝行业的熟料烧成和焙烧工段,其他冶金行业的熔炼炉、回转窑、多膛炉和冶炼系统等行业/工段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实施限产停产、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4.3.3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2)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区县、221团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绩效分级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4.3.4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1)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2)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3)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3.4.2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3.4.3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区县、221团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划定柴油车辆禁行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3.5区域应急联动
区域预警发布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221团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区域联合预警会商,积极开展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指挥部应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区县、221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区县、221团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督促补充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4.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5.1信息报送
涉及的区县、221团及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报送前1日应急响应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221团通报情况。
5.2总结评估和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对策建议。
同时依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区县、221团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开展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完善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对各区县、221团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应急响应不规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等情形,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区县、221团及各部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6.2组织保障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自动监测、自治区气象局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等系统互联互通,并充分运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6.4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6.5物资保障
各区县、221团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6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指导各区县、221团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移动源减排、扬尘源减排、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各地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7预报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的会商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报数据库和重污染天气案例库,优化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及时对污染过程预测预报准确性进行评估,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预报准确率,确保污染过程不漏报。强化市预报平台与自治区、其他地(州、市)和兵团师市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
6.8信息联络保障
各区县、221团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各区县、221团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制定并优化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8.2预案宣传
各区县、221团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8.3预案演练
市、区县、221团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8.4预案备案
各区县、221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县、221团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涉气企业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一厂一策”公示牌,修订后须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其中重点涉气企业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5预案修订
各区县、221团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每年8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应急减排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三)负责具体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221团做好应对工作;
(四)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县、221团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分析总结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牵头负责。
(一)协调和督促各区县、221团、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二)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三)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四)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评估,指导各区县、221团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负责组织发布黄色预警,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预警;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七)组织拟订(修订)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八)指导各区县、221团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九)指导各区县、221团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的组建与联络,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十一)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职责
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科学技术支撑。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221团职责: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组织修订细化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实施,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做好预案宣传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各区县、各部门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指导各区县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清单,督促有关区县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各区县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五)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跨区县、跨部门重污染天气引发的事故灾害协调处置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区县、各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六)市气象局:开展环境气象条件会商,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指导各区县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居民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各区县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工作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指导各区县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清单,督促各区县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含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各区县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推动市属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协调市属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
(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区县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医疗救治措施。
(十一)市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应急预案;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禁限放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十二)市财政局:依事权负责落实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区县住建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覆盖、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措施和其他管理要求以及卫生有关标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加大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监督管理,重污染天气期间,每天对经营摊点进行不少于1次的排查检查,加大夜间巡查力度。依法治理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行为,严禁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污染天气期间,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十五)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各区县按照审批权限,科学合理划定城镇周边采石(砂)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并纳入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十七)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加强葡萄枝条等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十八)市教育局: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各区县教育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十九)国网吐鲁番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全市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优化重点区域电力运行调度,实行电力绿色调度,优先保障应急错峰生产发电负荷调整需求,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限产、停产情况。
附件2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