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局属各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
《吐鲁番市应急系统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应急管理执法行为信息记录、公开和应急管理领域信用名单管理办法》(新应急规〔2020〕2号),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应急管理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批准文件的;
(五)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服务,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拒绝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拒不履行事故善后职责,或者拒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
(八)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行为人纳入应急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方式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
(二)不服从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应急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的;
(三)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承接应急管理部门购买服务的主体转包、分包服务,或者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
(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不合格,经警示约谈,逾期未改正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灾、应急救援职责的。
第四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或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同时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由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及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科室负责采集。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科室结合行业和业务监管范围,对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信访受理、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及其他渠道获取并核实的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建议,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于每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
第七条各区县应急管理局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
第八条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根据上报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情况适时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联合惩戒对象信息进行研究审议,及时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九条按照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联合惩戒期内,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纳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至少每季度对其进行1次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重予以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被纳入联合惩戒期间,必须每月向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属地应急管理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联合惩戒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申请应详细汇报企业在联合惩戒期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第十二条在联合惩戒期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及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负责对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初审,作出是否符合移除条件的结论,并将移除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同时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联合惩戒期满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企业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科室及属地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由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牵头、各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工作台账,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和迟报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问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