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市文旅规〔2023〕 1号
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规范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工作参照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遴选标准进行。
第三条 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客观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重点村,是指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开发合理,乡村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旅游产品体系较为成熟,乡村民宿建设主题突出、规范有序,生态环境优美宜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完善,体制机制完善合理、运营高效,带动创业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等效益明显的行政村。
第三章 评定组织和权限
第五条 吐鲁番市成立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工作;各县(区)文旅部门相应设立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县(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评定工作。县(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由县(区)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工作机构组织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委员会备案;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由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委员会在县(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中遴选评定。市、县(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均按照成熟一批评定一批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由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委员从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中初选推荐。
第四章 评定
第六条 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委员会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乡村振兴局组成,评定人员由评定委员会成员单位5-7名的专家组成,承担评定、咨询和建议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村在申报前,必须按相关标准先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则在申报前自行整改;经整改达到标准后,按程序申报。
第八条 为确保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分表》进行。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乡村旅游重点村申报材料汇报;
(二)核查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三)实地考察,随机调查游客满意程度,核查村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
(四)填写《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分表》;
(五)评定验收组向申请村反馈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自评—申报—初评—(复评)—评定—审核—公示—公告—授牌”的程序进行。对评定的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在当地政府官网和文化旅游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公告。
第十条 依据《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分表》(附件),8个评定项目总分值为150分,其中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18分,乡村文化传承保护和转化发展22分,旅游产品体系15分,住宿、餐饮、购物设施21分,生态环境10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38分,体制机制10分,带动创业就业、经济社会发展效益16分。各评定项目得分率均不得低于80%,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最低总得分率不低于80%,最低总得分不低于120分。
第五章 复核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文旅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日常管理,重点做好节假日等重要休闲旅游时节的服务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处理游客投诉,适时培训乡村旅游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委员会对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复核,两年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 对于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严重方面舆论事件的特色旅游村,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命名处理。被取消等级的乡村旅游重点村,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评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牌匾由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委员会设计颁发,任何村未经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委员会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十五条 市、县(区)要对本级评定的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以奖代补扶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吐鲁番市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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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定项目 |
最高分值 |
分项分值 |
自查得分 |
评定单位评分 |
1 |
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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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资源类型丰富,组合关系良好,观赏游憩价值较高,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融合度高,能够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乡土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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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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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乡村旅游规划,乡村旅游开发主题定位明确,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且规划的各建设项目部分已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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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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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村落功能分区,符合旅游开发的要求,合理安排游览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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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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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村文化传承保护和转化发展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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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文化遗产得到科学、妥善的保护,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个项目1分,最高不超过5分),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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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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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能够提供村史展示、文化展览、主题讲座、互动项目等文化展示体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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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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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能够保持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把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乡村建筑、景观设计,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重塑诗意闲适的人文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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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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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文化振兴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文化活动丰富(1项活动1分,最高不超过8分),农民精神风貌较好,展现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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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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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游产品体系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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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已逐步开发出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特色美食、节庆活动等特色旅游产品不少于5个(1个1分,每增加1个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能够满足游客逗留半天以上需求,以旅游开发带动乡村产业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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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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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旅游产品开发与乡村特色产业、特色文化资源结合紧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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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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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能够深入挖掘乡村文化的价值内涵和符号元素,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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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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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宿、餐饮、购物设施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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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乡村民宿,有特色民宿不少于1家(每增加1家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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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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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乡村民宿建设主题突出、规范有序,注重创意设计,凸显地域、民族文化特色。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防止大拆大建、千村一面和城市化翻版、简单化复制。环境整洁舒适、设施设备完善、服务接待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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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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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有星级农家乐不少于1家(每增加1家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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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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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有特色商品购销店不少于1家(每增加1家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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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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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态环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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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严格规划建设管控,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制度或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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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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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村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和其他公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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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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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乡村建设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融入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彰显优美的山水格局和自然景观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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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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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人居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有必要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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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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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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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外部交通通畅,进出便捷或具有旅游专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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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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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有交通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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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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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村中有路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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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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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村中有能够满足游客需求的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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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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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内部游览线路设计合理,有完整的旅游标识系统(导览、解说、指示、警示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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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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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有信息咨询、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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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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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村内有旅游厕所不少于1个,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够满足需求(1个1分,最高不超过5分),标识醒目美观,环境干净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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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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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序,经营场所服务规范,服务人员文明礼貌、仪容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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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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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有村乡村旅游讲解员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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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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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体制机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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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能够整合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力量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促进乡村组织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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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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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村民能够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要素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收益分配机制科学,能够有效保障村民合理收益,巩固脱贫成效、带动增收致富效果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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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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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带动创业就业、经济社会发展效益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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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能够较好吸纳本地村民就业,开展乡村旅游培训,提升村民综合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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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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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专业艺术人才、青年创业团队等能人创客返乡创业,带动乡村人才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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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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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推广和营销,打造乡村旅游品牌,提升乡村整体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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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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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村落每年接待游客数量达2万人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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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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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乡村旅游直接带动就业3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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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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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评定项目得分率均不得低于80%,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最低总得分率不低于80%,最低总得分不低于1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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