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598667/2026-01367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
  • 发文字号:吐市医保规〔2026〕1号
  • 有效性:
  • 公开日期:2026-11-04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1-0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吐市医保规〔2026〕1号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委、人社局、残联、农业农村局、金融监督管理分局:

《吐鲁番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已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吐鲁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吐鲁番市税务局 吐鲁番市民政局

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吐鲁番市残疾人联合会 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吐鲁番监管分局

2026年11月3日

吐鲁番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本市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吐鲁番市长护险的参保人员的资金筹集、待遇享受、管理服务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统一政策标准、运行模式、经办流程、基金管理。

第五条医保部门:负责长护险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基金运行监测监管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加强长护险基金财政监管;联合医保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按程序提交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

税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等工作,实现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养老类定点护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做好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类定点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支持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签约家庭医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计划制定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配合做好养老金数据共享工作,协同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

残联:配合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残疾人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长护险业务监管工作,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建、管理全市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条件、遴选程序,落实库内人员管理维护,实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专家库成员主要参与本市长护险制度建设、政策咨询论证、失能等级争议复评等工作,每次实行随机抽取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参保缴费

第七条参保范围。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

第八条长护险筹资主要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构成。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筹资,探索慈善捐助、社会捐赠等方式拓展筹资渠道。

第九条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职工长护险启动时间为2026年12月;居民长护险于2026年9月-12月集中缴费期内参保,待遇享受期从2027年1月1日开始,长护险与基本医保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1.单位职工。长护险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单位0.15%,个人0.15%),缴费基数与其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单位职工按月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经本人同意,可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自2027年11月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到7.2%(含生育保险),长护险单位费率仍为0.15%。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缴费。

2.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经本人同意,可从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医保政策参保缴费的,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由个人自行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

(二)未就业城乡居民

1.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之后每年增加0.05%,到2030年达到0.3%,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等特殊群体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第十条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加本市长护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一条建立参保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连续缴费满4年及以上的未就业城乡居民,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断保后再次参保的,按新参保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建立长护险参保约束机制,除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制度启动时未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6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单位职工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自足额补缴到账之月起计算,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未就业城乡居民每断保1年,在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变动等待期。变动等待期可通过参保缴费修复,每多缴纳1年可修复1个月变动等待期。

第十三条长护险退费、转移接续和不予退费情形参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应缴未缴的长护险保费应同步补缴,补缴时间不早于长护险启动时间。

第十四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规定可以用于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第三章失能评估

第十五条失能等级评估,是指依据国家、自治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有关规定,由定点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

第十六条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进行评定。全市符合条件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均可自愿申请成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定点机构,向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纳入定点管理。

第十七条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做好定点资源规划,确定全市定点评估机构数量。

第十八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开展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采取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方式开展综合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服务协议;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按规定执行整改复审程序。

第十九条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自愿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定点评估机构对参保人开展失能评估。

第二十条失能等级评估类型具体包括初次评估、定期复评、状态变更评估、争议复评、抽查复评。

(一)经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后,开展的失能等级评估为初次评估。

(二)失能等级评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及时组织定点评估机构对需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进行重新评估。

(三)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发生变化,与上一次评估结论不匹配,且评估结论出具满6个月的,可申请状态变更评估,变更失能等级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日起享受新的失能等级待遇。

(四)申请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抽查监督、第三人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参保人员当前失能状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待遇享受的,组织开展重新评估。

评估机构做出的长护险失能评定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不再进行公示。建制地区评估结果跨统筹区互认。

第二十一条失能等级评估费用设置基金支付上限,长护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人次,初次评估、争议复评、制度定期复评等具体支付标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年度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初次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政策规定的,由长护险基金承担;不符合待遇享受政策规定的,由个人承担。按制度进行复评的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参保人员申请状态变更评估、争议复评的,评估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不一致但符合待遇享受政策的,本次评估费由长护险基金承担,评估结论与原结论一致,或与原结论不一致但不符合待遇享受政策规定的,本次评估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原则上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至评估结论书送达,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一)未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

(二)不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

(三)所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四)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终止:

(一)拒不接受失能等级评估信息采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失能等级评估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失能等级评估终止的。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参加我市长护险,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评估结论送达次日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起步阶段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包括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待遇保障对象范围。

第二十七条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服务。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护理方式,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待遇。

(一)居家护理,是指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是指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机构护理,是指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机构集中护理、居家上门护理执行自治区统一的长护险待遇及服务规范标准。

第二十八条失能人员接受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护类、医疗护理类项目等费用,符合《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第二十九条长护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50%,职工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70%。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服务方式实行梯度差异性待遇保障政策;重度失能Ⅲ级、Ⅱ级和Ⅰ级最高支付限额逐级递减5%;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服务最高支付限额依次递减5%。长护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后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动态调整待遇标准。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接受长期护理服务,护理服务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符合《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且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相关服务费用,按规定由长护险基金承担;超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范围、服务时长、最高支付限额及由参保人员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应当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定点服务协议约定,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一条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机构床位费、膳食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

(二)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三)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和其他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有以下情形的按规定调整变更长护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类别(按单位职工参保或按城乡居民参保)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按对应参保类别享受相应待遇。

(二)失能人员失能等级变更的,自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日起,按照变更后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变更护理服务方式,自办理完变更手续次日起享受变更后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护理服务方式变更累计不超过2次。

(四)失能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申请变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不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自变更手续审批通过的次日起由变更后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失能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长护险待遇暂停或终止手续,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同步停止有关护理服务。

(一)应进行定期复评人员,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复评的,自原评估结论期满次日起暂停待遇;

(二)失能人员按制度复评,复评结论认定为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三)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从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当日起暂停长护险待遇,从出院当日起恢复原长护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终止长护险待遇;

(五)其他不应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服务供给

第三十四条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长护服务机构的确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基本、布局合理、择优纳入、动态调整”的原则,制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置规划。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定点申请、审核材料,逐步健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签订长护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费用结算和监督考核等内容并依协议进行管理。原则上,初次签订协议有效期为1年,续签协议的,可以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适当延长协议期限,协议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长护服务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综合审核。审核合格的,纳入协议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再次组织审核,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九条鼓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配备取得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将长期照护师人员数量、占比,纳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绩效考评内容,在绩效评价环节给予正向加分激励。

第四十条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且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核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与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为参保人员建立护理服务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护理服务全过程记录、护理文书、服务档案等资料的留存归档工作,按照行业规范提供护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全面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提供长护险保障范围以外服务事项的,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长护险信息化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全流程可控、事后可追溯。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适应长护险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实现对长护险业务办理、人员管理、服务及评价等信息的上传、监控和统计分析。

第四十四条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长护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结算相关材料,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协议约定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机构拨付长护险费用。对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违规的,不予支付。

第四十五条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探索从长护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长护险基金中列支。在具体确定第三方机构时,应充分考虑服务费报价、经营状况、风险评级、项目经验、团队建设、系统支撑能力以及经办服务业务范围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应设置与长护险经办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根据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科学设置服务岗位、统一规范服务场所设施和服务规程。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岗位权限,加强人员管理、考核和培训。应当建立长护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科学编制长护险基金收支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基金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在长护险基金运行出现风险时,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第四十八条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待遇保障、失能等级评估、第三方机构经办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基金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照经办服务规程,落实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核查考核、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完善对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护理服务机构和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履约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

第五十条医疗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长护险基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定点机构以及护理人员、评估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完善长护服务行业自律机制和欺诈骗保、人员惩戒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2026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