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有关规定,现将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
附件:吐鲁番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7月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吐市市监不罚〔2025〕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
高昌区羊大头烤全羊店 |
92650402MA790B2D7J |
帕某 |
2025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迅速组织开展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市监办发〔2024〕36号)要求,依法对高昌区羊大头烤全羊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法发现,该就餐区西侧冷藏柜内发现68盒酸奶,酸奶标签显示:生产日期2025年1月4日,生产商:天山区那拉提街吾依布拉克酸奶坊,登记证编号:XJSPXZF010205005,保质期12天,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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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序号5违法行为类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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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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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吐市市监不罚〔2025〕2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
高昌区甜心之屋甜品店 |
92650402MACWG42A03 |
阿某 |
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高昌区甜心之屋甜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甜品店食品销售柜内,一盘层层糕(标识产品名称为“katkat”,标识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7日、保质期12天)已超过保质期;一包果仁大列巴(标识产品名称“列巴面包”,标识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7日、保质期12天)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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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吐市市监不罚〔2025〕3号 |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
高昌区帕戈郎白条鸡销售店 |
92650402MA77HG5L6A |
吾某 |
2025年4月21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一份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MTSPTL250117)。报告显示高昌区帕戈郎白条鸡销售店销售的“鸽子”(抽样日期:2025年3月20日、购进日期:2025年1月26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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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吐市市监处罚〔2025〕23号 |
因食品安全犯罪获刑终身禁止从业 |
艾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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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 |
2024年3月5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昌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执法人员对高昌区萨客雅保健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1.无任何标识标签的已包装好的4袋(每袋2粒),散装19粒黑色圆形丸,共计27粒;2.无任何标识标签的一瓶棕色小丸。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2种产品进行“那非类试剂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表明其中含有那非类物质。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以上两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获刑终身禁止从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买尔·阿布都克力木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终身禁止从业 |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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