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强化行政检查主体管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及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经依法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检查主体
1.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吐鲁番市能源局、吐鲁番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吐鲁番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吐鲁番市财政局
3.吐鲁番市审计局
4.吐鲁番市民政局
5.吐鲁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6.吐鲁番市司法局
7.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吐鲁番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吐鲁番市中医药管理局)
8.吐鲁番市水利局
9.吐鲁番市教育局
10.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吐鲁番市统计局
12.吐鲁番市档案局
13.吐鲁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14.吐鲁番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15.吐鲁番市宗教事务局
16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17.吐鲁番市商务局(吐鲁番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18.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
19.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吐鲁番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吐鲁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
22.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吐鲁番市知识产权局)
23.吐鲁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吐鲁番市公安局
25.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6.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吐鲁番市乡村振兴局、吐鲁番市畜牧兽医局)
27.吐鲁番市林业和草原局
28.吐鲁番市国家保密局(吐鲁番市密码管理局)
29.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
30.吐鲁番市科学技术局
31.吐鲁番市新闻出版局(吐鲁番市版权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吐鲁番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
3.吐鲁番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4.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
三、其他事项
(一)税务、烟草、气象、消防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市政府不再公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职权。
(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四)行政检查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并经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吐鲁番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