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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1-02030
  • 发布机构:吐鲁番地区政府网
  • 发文字号:吐地行办〔2014〕115号
  • 公开日期:2014-08-05

吐地行办〔2014〕115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现将《吐鲁番地区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8月2日   

吐鲁番地区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   

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方案   

为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切实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 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7号)的精神,现结合地区实际,就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据统计,仅2013年全地区共发生火灾810起,直接经济损失1730万元。近年来,在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增加了政府的救助负担,而且一些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的火灾,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对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运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既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及时得到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又可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点领域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 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7号)要求,结合我地区实际,确定在以下重点领域引导和督促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一是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经营场所;二是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三是影剧院、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四是宾馆、饭店等营业性餐饮住宿场所;五是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工作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事前防范和事后救助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利用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要把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平安社会建设工作体系之中,为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切实做好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组织引导工作,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开展。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两类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坚决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保险业要着力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创新,改善服务,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着力提高保险业火灾风险管理水平。要切实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实行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评价结果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推动被保险人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严禁进行恶性竞争。   

(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协作,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要建立火灾保险检查与消防监督检查、保险理赔与火灾原因调查联动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共同促进被保险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参与火灾原因调查、进行火灾损失核定应依法提供条件。   

  (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开展火灾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