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市文旅规〔2025〕1号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斗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市斗鸡协会,各区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吐鲁番市斗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由市文旅局党组2025年第11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0日
吐鲁番市斗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斗鸡场所管理,促进斗鸡产业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斗鸡场所管理或斗鸡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斗鸡场所,是指民间举办斗鸡娱乐活动或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斗鸡表演、评比、比赛的场所。
第四条 依法从事斗鸡场所经营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违反本办法,私自开办斗鸡场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条 斗鸡场所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禁止利用斗鸡表演、评比、比赛等斗鸡活动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全市各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A级景区均可设立斗鸡场所,原则上每个乡镇仅可设置一个斗鸡场所,鼓励区域相近的乡镇结合需求联合建设斗鸡场所。
第七条 申请开办斗鸡场所的个人以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无赌博、无精神病等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的斗鸡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0㎡,并具有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且安保、消防、供电设施齐全,经公安、消防验收合格,具备停车场、保障交通通畅。
第九条 申请开办的斗鸡场所,不得设立在地下一层及以下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集中区域、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以及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300米范围内。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十条 斗鸡场所按下列程序审批开办:
(一)申请开办斗鸡场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经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批准同意后,向所在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开办斗鸡场所,并提交《吐鲁番市斗鸡场所开办申请书》及辅助材料(见附件)。
(二)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申请开办的斗鸡场所进行实地评估,对评估通过的出具书面合格证,对评估不通过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评估合格的斗鸡场所申请人到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所在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办结,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经营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同时向市文化体育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登记表。
不再从事斗鸡场所经营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批准设立的斗鸡场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斗鸡表演、评比、比赛等斗鸡活动;
(二)开展斗鸡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展示传播活动;
(三)收取适当的门票收入;
(四)门票收入按一定比例可作为斗鸡比赛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批准设立的斗鸡场所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服从市斗鸡协会统一管理;
(二)举办斗鸡相关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登记;
(三)举办斗鸡相关活动时,斗鸡所有人应当提供相关免疫记录或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场所;
(四)斗鸡场所应建立消杀机制,举办赛事活动前后,须对斗鸡场所内外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斗鸡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十四条 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市斗鸡协会应当加强斗鸡场所日常监督,规范场所管理制度和斗鸡比赛规则,加强斗鸡从业人员培训,积极引导斗鸡场所组织开展斗鸡月赛、季赛、半年赛、年度赛,适时举办全疆赛、全国赛、国际赛,促进斗鸡活动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市斗鸡协会应积极推广“斗鸡+旅游”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景区(点)开展斗鸡表演赛、挑战赛等活动,丰富景区(点)经营业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批准设立的斗鸡场所,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模式成立斗鸡养殖合作社,发展斗鸡养殖、销售等,推动斗鸡相关产业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批准设立的斗鸡场所如发现下列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一)利用斗鸡活动进行聚众赌博,打架斗殴的;
(二)利用斗鸡活动进行非法宗教宣传宣讲的;
(三)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未经办理审批手续私自举办斗鸡活动的;
(四)未经本地兽医部门检疫(验),或外地斗鸡未取得检疫(验)证明将斗鸡带入比赛场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