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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598667/2025-00717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
  • 发文字号:吐市住建规〔2025〕1号
  • 有效性:有效
  • 公开日期:2025-10-19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吐市住建规〔2025〕1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和提升吐鲁番市物业服务水平,积极探索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方式,创新物业管理考核机制,推进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满足居民多样化居住服务需求。现将《吐鲁番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吐鲁番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吐鲁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9日


吐鲁番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提升吐鲁番市物业服务水平,积极探索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方式,创新物业管理考核机制,推进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满足居民多样化居住服务需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为住宅小区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

第三条为保证考评工作的客观、公正,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以各区县住建部门实地查看为主,综合业主满意度测评、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评价意见,形成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共6个方面,其中:企业综合管理、房屋管理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以及绿化养护、物业企业党建联建分值共计100分,加分项分值共20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考评工作评分由业主满意度调查表分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分数以及社区、业委会测评分数组成。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评价部分由社区协助填报。承接多个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抽取考评,优先抽取服务时间长的住宅小区。

考核评分规则为以下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考评总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50%)+社区测评(15%)+业主委员会测评(15%)+业主满意度测评(20%)。

第六条考评流程

(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年10月通过业主微信群、相关媒体等,组织各物业小区业主参与填写线上业主满意度调查。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年11月1日通过实地查看各物业企业、日常监督等情况,开展对《吐鲁番市物业服务企业考评评价表》(附件1)进行填报;邀请各社区、业主委员会填写《吐鲁番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测评表》(附件2)。

(三)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收集汇总,并填报《吐鲁番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成绩汇总表》(附件3),将各物业服务企业考评最终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年12月31日前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对物业服务企业考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档案。

第三章考评定等及结果运用

第七条物业企业考核基础定等分4个等级。

考评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定等优秀;考核得分75分至90分定等良好;考核得分60分至75分定等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定等不合格。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度综合评定降低一个考核等级:

1.经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查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问题投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拒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属地街道(乡镇)及社区开展各类工作的;

3.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报批评的;

4.发现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向业主加收手续费,或限制业主水、电、气、暖卡充值等的,责令整改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的;

5.经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火灾事故的。

6.因物业服务不到位,引发业主投诉较多或造成业主集体上访、重复访的。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年度综合评定直接列为不合格:

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或擅自处分改变属于业主共有车库、车位及其他共有财产,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产,索取收受不当利益报酬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4.经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5.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

第十条考评结果运用

(一)考评定等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认定为物业服务企业红榜,授予“吐鲁番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称号,并全市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参评行业奖项,行业监督检查适当减少频次。

(二)考评定等为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物业服务的薄弱项,保留物业服务资格。

(三)考评定等为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约谈物业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达标的,采取降低物业服务等级措施,一年内不得申请调级。

(四)考评定等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认定为物业企业黑榜,全市通报批评,降低物业服务等级措施,业主委员会可根据考评情况启动更换物业企业程序。

第四章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由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档案。

第十二条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物业服务企业考评得分情况分发至各街道(乡镇)、村(社区)及业主委员会,作为续聘、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被考评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的期限自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在考评工作开展前,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提前组织成立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考评小组,可邀请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社区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组织相关人员对考评工作进行提前宣传,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小组要在实地察看过程中要有企业负责人员在场,遵守考评工作纪律,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工作。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考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吐鲁番市物业服务企业考评评价表

2.吐鲁番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测评表

3.吐鲁番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成绩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