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598667/2025-00738
  •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
  • 发文字号:吐市水规〔1〕号
  • 有效性:有效
  • 公开日期:2025-10-16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机电井管理办法》和《吐鲁番市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吐市水规〔20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吐鲁番电力公司

《吐鲁番市机电井管理办法》和《吐鲁番市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吐鲁番市机电井管理办法

      2.吐鲁番市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

吐鲁番市水利局

20251016

附件1

吐鲁番市机电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井管理,推动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吐鲁番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机电井取用地下水的管理。

第三条机电井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建设与管理并重、系统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电井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商工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依相关职责协同做好机电井监督管理工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做好管辖范围内机电井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应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农业灌溉机电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电井所有者应按照“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履行机电井管理主体责任。

在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新凿机电井取水。

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除必要的人畜饮水、农业抗旱、维护生态环境、工业及服务业用水情形外,禁止新凿机电井取水。

第七条工业及服务业新凿机电井取水的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可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更新机电井:

(一)处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能满足需求的;

(二)所在乡镇、街道()辖区季度地下水水位平均同比下降幅度达1.0米及以上的通报后三个月内;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更新的情形。

第九条申请新凿机电井取水的,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

新凿机电井申请应与取水申请一同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凿机电井申请经区(县)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凿井

第十条更新机电井申请应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凿井。

第十一条新凿机电井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凿井申请表;

(二)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三)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用水权交易证明;

(四)取水许可申请办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更新机电井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新机电井审核表;

(二)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三)在用井有效取水许可证,抗旱应急或应急备用井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新凿机电井竣工且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农业灌溉机电井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农业灌溉机电井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共同监督验收。

更新机电井凿井竣工后,所有者应封填旧井。

第十四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机电井取水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取水许可规定的取用水条件使用机电井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和范围;确需改变的,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原取水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第十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在用、抗旱应急、应急备用、封存等类别,对本区域内机电井进行登记造册,且依据实际状况实施动态管理及定期核查。

第十在地下水禁采区内,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限期注销现有机电井取水许可证并关闭机电井

在地下水限采区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配置地表水、逐步减少机电井数量。减少的机电井应注销取水许可并关停。

第十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机电井,应注销取水许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关停或封存。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机电井,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并封存机电井。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保留取水许可证并关停机电井。

第十关停机电井按照应急备用井统一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完善配套设施,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应急备用井管理制度。启用应急备用井,应经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急结束,应即刻停止取水。

十九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吐鲁番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做好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工作

国网电力公司应履行协同义务,按照抗旱应急机电井启用和关停要求及时予以供电或停止供电。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旱应急井的启用或关停工作。

第二十条不得擅自将抗旱应急井应急备用井转为常态化取水井;确需转变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第二十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对机电井取水许可执行、旧井封填、机电井封存及标识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不定期抽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应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农业灌溉机电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各类违法违规取水行为,监督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落实问题整改。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机电井取水工程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取水行为。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参与机电井管理的监督,对举报违法违规凿井及取用地下水等行为的,经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举报信息时,应对举报人个人信息采取去标识化处理,不得公开可识别举报人身份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51117日起施行。

附件2

吐鲁番市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电井“井电双控”设施管理,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吐鲁番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所属工业、农业、城乡生活和其它行业机电井取用地下水时使用“井电双控”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井“井电双控”设施,是指由智能水表、智能电表、控制箱、视频监控设备、数据传输设备等共同组成,具备水电精准计量、数据传输上报、远程充值以及控制功能的一体化计量设施。

第四条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应当严格遵循“依法管理、保护生态,总量控制、计划用水,以水定电、以电控水,综合施策、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商工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相关职责,负责各自行业用水计划有关数据填报审核工作

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机电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规模以上的,应安装“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井电双控”设施监测数据传输至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电井“井电双控”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

第七条电井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维护“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井电双控”计量设施的监督检查和校对工作;不得擅自拆卸、损坏、改装或干扰其正常运行。在“井电双控”计量设施运行过程中,出现非人为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不得隐瞒或虚报。

第八条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等应监督做好本辖区内农业灌溉机电井取用水情况总结和计划建议报送工作。

第九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电井取用水计划,并及时下达至每眼机电井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供水企业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地表水和地下水混合灌溉区的地表水供水情况,动态科学调整机电井的取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机电井“井电双控”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按计量数据计算取水量。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并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农业灌溉机电井暂不具备按照“井电双控”计量设施的,按相关规定采用以电折水方式核算取水量。

以电折水系数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国网电力公司应当协助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网电力公司建立农业灌溉机电井信息与电力计量信息的关联档案,准确匹配机电井与电力计量设施间的对应关系;同时,建立机电井“井电双控”在线计量监测数据审核制度,定期对取水、用电数据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井电双控”计量设施运行正常且用水符合取水许可管理相关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应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农业灌溉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各类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监督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问题。

第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水文部门建立地下水位变化和取水量共享机制,在综合分析地下水位变幅及“井电双控”设施监测水量基础上,按季度公布区(县)、乡镇(场、街道)地下水水位变化和取水量情况。

第十五条鼓励公众参与机电井“井电双控”取用水管理的监督工作,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11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