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吐市发改规〔2025〕1号
关于调整吐鲁番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保持合理的收费水平,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行业良性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吐鲁番市实际,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吐鲁番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对有编制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2.1元/床·天收取。收费标准分阶段调整到位,其中:2026年执行1.6元/床·天,2027年执行1.8元/床·天,2028年及以后执行2.1元/床·天。
(二)对其他产生医疗废物无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其中:产生医废量相对稳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营业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按2元/㎡月收取;对产生医废量不稳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收集处置量收费,收费标准按2.9元/公斤收取。产生医废量是否相对稳定由收费主体和对象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价格均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二、收费主体和对象
吐鲁番市范围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主体为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收费对象为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企事业单位。收费主体与对象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有关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如实向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提供床位使用、经营面积等必要信息,所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应全额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在转移联单上据实填报医疗废物重量,经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复核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兵团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地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按地方收费政策执行;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兵团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按兵团收费政策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吐鲁番市医疗垃圾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吐市发改价管〔2017〕393号)、《关于高昌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吐市发改价管〔2017〕125号)同时废止。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