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吐市发改规〔2025〕2号
关于调整吐鲁番市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工作的政策要求,建立合理反映供排水成本、促进节约用水、优化行业用水结构和保障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吐鲁番市实际,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吐鲁番市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价标准
(一)水利工程出库水价格
1.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本次不做调整。
2.非农业用水。由0.45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0.69元/m³。其中,价格调整分项为:居民用水统一调整为0.3元/m³,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统一调整为1.1元/m³,市政(环卫、绿化)、生态、消防用水统一调整为0.4元/m³。
(二)城镇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由1.72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2.1元/m³。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其中: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2.71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4.5元/m³;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由0.81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0.9元/m³。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由11.59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15.9元/m³。
以上价格调整中均不含水资源税。
(三)城镇污水处理费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6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1元/m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42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2元/m³,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2.59元/m³(加权平均)调整为4.5元/m³。
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口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终端到户水价
调整后的终端到户水价详见附表1-3。
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一)分档水量。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照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准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2.7m³/人·月)。居民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与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用水量。具体如下:
第一档用水量:0--11m³/户·月(含11m³);
第二档用水量:11m³--22m³/户·月(含22m³);
第三档用水量:22m³/户·月以上。
(二)阶梯价格。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中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三)计量周期。为了便于供水企业计量和用水户缴费,强化用水户对阶梯限额内水量的支配权,进一步增强用水户的节水意识,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确定。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定额和计划用水量,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执行。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确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准价格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和供水企业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宣传部门、网信部门主流媒体作用,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信息发布,正确引领社会舆论。要密切关注负面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调整后的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政策顺利实施。
(二)保障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利益。要充分考虑城市低保户、城市特困人员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等困难家庭,可凭有效身份证明享受每月每户2m³终端水费减免优惠,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政策。
(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供水安全稳定。供水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不断改善水质、水压,持续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吐鲁番市有关水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本通知相关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表:1.吐鲁番市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
处理费调整表
2.吐鲁番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3.吐鲁番市城镇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30日
附表1
吐鲁番市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
处理费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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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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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分类 |
执行范围 |
水利工程 出库水价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排水) |
终端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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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
0.3 |
2.1 |
1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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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主要指工业、建筑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
1.1 |
4.5 |
2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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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
0.3 |
2.1 |
1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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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市政(环卫、绿化)、生态、消防用水等。 |
0.4 |
0.9 |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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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主要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
1.1 |
15.9 |
4.5 |
21.5 |
备注:终端水价由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构成。
附表2
吐鲁番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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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分类 |
执行范围 |
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 水量:0-132m³(含)/户·年 |
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 水量:132-264m³(含)/户·年 |
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 水量:超出264m³/户·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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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 用水 |
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
3.4 |
4.45 |
7.6 |
备注: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基准价格仅为自来水价格,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2.表中所列为居民生活用水户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年度阶梯水量基数,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水量增加2.7m³/人·月。3.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附表3
吐鲁番市城镇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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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分类 |
执行范围 |
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 |
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
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 |
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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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
7.6 |
12.1 |
16.6 |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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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1.3 |
2.2 |
3.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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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
21.5 |
37.4 |
53.3 |
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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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上价格含水利工程出库水价和污水处理费,不含水资源税。水利工程出库水价、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2.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3.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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