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吐市科规字〔2026〕1号 签发人:竞中梅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吐鲁番离岸科技创新基地的申报、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借助区外科技创新优势资源,推动吐鲁番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构建“5232”体系架构和“9358N”现代化产业体系,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吐鲁番离岸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2026年5月3日至2028年5月2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吐鲁番市科学技术局反馈。
附件:吐鲁番离岸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吐鲁番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3日
附件
吐鲁番离岸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吐鲁番离岸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离岸基地”)的申报、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借助区外科技创新优势资源,推动吐鲁番产业转型升级,结合吐鲁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吐鲁番离岸科技创新基地,是指由吐鲁番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或指导,围绕吐鲁番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在区外其他省市设立,对接当地优势科技创新资源,聚焦项目孵化、技术合作、成果转移、科技交流、政企对接、人才引育等方面工作,协助吐鲁番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外其他省市所有依托吐鲁番资源、围绕吐鲁番产业需求设立的离岸基地,涵盖离岸基地的申报、认定、运营、考核、奖惩及退出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开展吐鲁番离岸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是吐鲁番链接区外科技创新资源,推动跨区域协同创新的重要举措。以离岸基地为纽带,立足吐鲁番资源禀赋,聚焦重点产业需求,搭建跨区域创新桥梁,弥补吐鲁番市科技支撑不足、人才集聚不够、产业链条较短等短板,助力构建“异地借智研发+本地转化强链”的协同创新模式,打造支撑吐鲁番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合作新格局。
第五条重点任务
(一)科技项目引育。在创新要素集聚的地区培育符合吐鲁番产业需求的科技创新项目、初创企业,引导项目和企业到吐鲁番落地、扩大生产,推动内部创业、衍生创业,为吐鲁番打造一批创新型企业和特色产业项目。
(二)成果转移转化。围绕吐鲁番重点产业领域,对接区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和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概念验证,推动技术成果在吐鲁番产业化应用;同时,助力吐鲁番本地技术成果对接区外资源,加快研发升级和对外推广,提升吐鲁番科技创新主动性。
(三)科技研发合作。协助吐鲁番企业在区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借助区外优质科创资源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引导区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等在吐鲁番设立分中心或成果转化基地,提升吐鲁番市本地科技研发能力;组织区外高端人才赴吐鲁番开展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活动。
(四)人才引育集聚。搭建跨区域人才交流平台,引进区外科研人才、创业人才、管理人才,为吐鲁番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开展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合作,联合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为吐鲁番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协助吐鲁番开展柔性引才引智,促进区外人才通过兼职、项目合作等方式服务吐鲁番产业发展。
(五)科技创新交流。协助吐鲁番相关单位与区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各类跨区域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包括科技成果交流会、科技沙龙、科创培训、项目对接会、跨区域场景应用赛等,深化区域间资源对接与流动,营造良好的跨区域创新氛围。
(六)品牌培育推广。依托区外市场优势和展示平台,宣传推广吐鲁番特色产业和科技创新成果,培育区域特色品牌;推动吐鲁番特色产业标准与区外标准、国际标准对接,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离岸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内部(吐鲁番市内)和外部(区外设立地)基本条件:
(一)内部申报主体条件
1.在吐鲁番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社团组织,守法合规经营,具有较强的跨区域科技合作能力、资源整合能力或运营管理经验。
2.申报主体应当聚焦吐鲁番市重点产业领域,并具有良好的疆内外科技合作基础和稳定的合作渠道。
3.能与区外运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并具有履行合作协议的实际能力。
(二)外部运营主体及场地条件
1.在区外设立地依法注册或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具有稳定的运营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2.与当地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行业组织或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紧密、长期的合作关系。
3.拥有固定的孵化场地,孵化场地面积与其经营、运营规模相匹配,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研发设备、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
4.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业运营服务团队。
第七条鼓励申报主体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共同申报离岸基地。
第八条申报离岸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需真实、完整、规范:
(一)《吐鲁番离岸科技创新基地申报书》
(二)申报主体与区外运营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离岸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第九条离岸基地申报与认定流程遵循“自愿申报、初审、专家论证、公示、审定、授牌”的步骤进行:
(一)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对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报申请。
(二)材料初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核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申报主体应当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充,逾期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专家论证环节。
(三)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四)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基地名单并通过“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站、“吐鲁番科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定授牌。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并正式发文认定,授予“吐鲁番离岸科技创新基地”牌匾。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条离岸基地运营主体实行自主运行、自负盈亏,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
第十一条离岸基地需按照审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离岸基地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明确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限。对利用吐鲁番市扶持资金或依托吐鲁番市产业资源、需求产生的知识产权,吐鲁番市相关方依据法律法规可享有优先实施、推广的权利。离岸基地应加强对入驻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强对入驻项目的管理,规范入驻项目的经营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离岸基地的运营主体、场地、核心合作单位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申报主体应在变更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对离岸基地实行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类考核、奖惩分明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离岸基地享受支持政策、资格延续、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对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成效相关印证材料。市科技局组织考核小组,通过实地考察、座谈访谈、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考核对象的运营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核查、打分,形成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正式发文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离岸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和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离岸基地,需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间暂停享受所有相关扶持政策;整改期满后,离岸基地应当提交整改报告,由市科技局组织复核,经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吐鲁番离岸科技创新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建立离岸基地管理档案,实行全流程动态管理。
第六章支持政策与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可根据当年科技发展资金统筹情况,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离岸基地按等次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用于基地运营管理、项目孵化、人才引育、技术对接等相关工作。资金扶持的标准、金额及分配规则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资金拨付流程、比例及使用范围按照市科技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鼓励离岸基地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离岸基地,享受吐鲁番市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离岸基地孵化并成功在吐鲁番落地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二)及时推送吐鲁番市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政策、技术需求等相关信息,协助离岸基地精准对接市内资源;
(三)协助离岸基地组织开展跨区域科技创新交流活动、项目对接会、成果推介会等,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四)协助离岸基地对接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推动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五)为离岸基地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指导等服务,协助其解决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可依法依规承担吐鲁番市科技局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离岸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离岸基地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未按审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运营工作,长期处于非正常运营状态,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擅自变更运营主体、场地、核心合作单位等关键信息,未按规定上报并经审核同意的;
(四)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弄虚作假、骗取吐鲁番市扶持资金等行为的;
(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的;
(六)因破产、注销等原因停止运营的。
第二十一条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离岸基地,需提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退出申请,说明退出原因、退出时间、资产清算方案、项目交接计划等相关情况,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离岸基地被取消资格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资产清算、项目交接等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入驻项目和合作事宜;涉及扶持资金的,需按规定退回剩余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吐鲁番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2026年5月3日至2028年5月2日。
吐鲁番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26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