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已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
吐鲁番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吐鲁番市竞技体育水平,推动吐鲁番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吐鲁番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受自治区体育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或由市有关单位指派,参加国际、国内大型体育赛事,自治区全运会、冬运会、残运会、民运会、青少年锦标赛等自治区大型运动会或单项体育比赛的吐鲁番市运动员(含交流运动员)和培养、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聘请教练员)及单位。
第三条运动员、教练员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吐鲁番市竞技体育水平作出突出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风尚、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的奖励
第四条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自治区全运会、冬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0.06万元、0.04万元。自治区全运会群众比赛项目(不含表演项目)奖励参照自治区民运会奖励标准执行。
(二)在自治区民运会中,获得(不含表演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0.02万元、0.01万元。
(三)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2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4万元、0.03万元、0.02万元、0.01万元、0.01万元。
第五条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集体项目(足球11人制、篮球5人制、排球)成绩奖:
(一)在自治区全运会、冬运会中,获得前八名的团体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二)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团体奖励标准分别为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0.05万元、0.05万元。
第六条其他集体项目、团体项目成绩奖:
在自治区全运会、冬运会、民运会、青少年锦标赛其他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中取得相应成绩的,4人以下项目(含4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个人项目奖励标准,对每人分别予以奖励;4人以上项目(不含本办法第五条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集体项目奖励标准的50%奖励团体。
第三章教练员奖励
第七条吐鲁番市教练员(含聘请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队)在比赛中获得成绩的奖励标准与运动员(队)的奖励标准相同。其中现任主管教练员、原输送教练员成绩奖的分配标准为:
(一)现任主管教练员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不满一年的,其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3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70%。
(二)现任主管教练员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其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6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
(三)现任主管教练员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其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8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
(四)现任主管教练员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三年以上的,其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原输送教练员奖金不再计发。
第四章输送单位奖
第八条为鼓励基层单位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调动广大基层教练员的训练积极性,推动吐鲁番市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升。对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吐鲁番市运动员(队),按照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给予输送单位计发输送单位奖。
第五章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九条凡在参加全疆性赛事中,根据赛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1000元。
第六章残疾人体育赛事奖励
第十条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有关人员的奖励,按照本办法同类级别赛事奖励标准执行;参加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同类级别赛事标准的10%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办理。
第七章奖励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凡属本办法所规定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奖励标准,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社会组织、个人等对吐鲁番市参加各类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实物或者现金方式进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获奖名次以相关赛事组委会公布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获奖运动员(队)培养、输送时间的认定,以在吐鲁番市注册之日起至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计算。
第十五条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各级正式体育赛事取得竞赛成绩的,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制度,逐项核定奖励资金标准,明确资金拨付渠道、时限和流程。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