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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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2025-10-29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吐公积金20251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吐鲁番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9日

吐鲁番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吐鲁番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承担,属个人所有。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办理和管理。

第二章缴存

第六条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公积金服务大厅、授权银行服务网点等方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管理中心签订《吐鲁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从业特点、收入方式等,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月等额缴存灵活缴存年度内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照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单位缴存职工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不得补缴账户开设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中心申请变更月缴存额或缴存方式,变更前存在欠缴的应先补齐欠缴金额再申,管理中心审批确认后次月生效。

第九条灵活就业应当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时段不作为连续缴存时间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贷款本息已清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停缴申请,经审批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停缴封存。

第十条活就业与单位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缴存身份可相互转换,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之间进行转接续。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十一灵活就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并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管理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查询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关注“新疆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下载安装手机客户端(手机公积金APP)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服务大厅授权银行服务网点方式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及其配偶不存在管理中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灵活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如包含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提取时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相关规定执行,转入满6个月后可按灵活缴存人员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提取情形参照管理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冻结解冻扣划的,参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贷款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高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征信审核担保方式、所需资料利率和办理流程等,参照管理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实行、存贷挂钩”原则,实际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及月均缴存额的倍数挂钩

可贷金额的计算公式:

1.参考可贷金额=(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

2.缴存余额倍数: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月均缴存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倍数为10;月均缴存额合计在1000-2500元(含)之间的,倍数为15;月均缴存额合计大于2500元的,倍数为20

月均缴存额=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累计缴存总额(不含年度结算利息)÷累计缴存月份数(含提前缴存数)。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及其配偶已办理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

1.开户补贴本办法试行期内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连续足额正常缴存3个月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开户补贴,每人限享一次;

2.缴存补贴本办法试行期内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且结息日账户状态正常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上年结转的资金余额(不含以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转入部分),每年给予0.5%的缴存补贴,于每年6月30日结息时同步结算。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

1.未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出现欠缴、停缴等相关行为的;

2.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与单位缴存职工缴存资金实行统筹使用、分类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均应分别存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和增值收益专户。

第二十五条支付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开户等支持政策补贴从管理经费或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支付。

第二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以及其他相关资金管理,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附则

二十七如本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十八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十九本办法由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办法2025年1130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